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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接受、不承认仲裁庭非法裁决

时间:2016/7/11 12:22:50  作者:  来源:  查看:215  评论:0
内容摘要: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书记处6月29日称,仲裁庭将于7月12日公布实体问题裁决。对此,外交部发言人表示,裁决是扩权、滥权的非法产品,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权益不受非法裁决影响。中方不止一次强调,在领土问题和海域划界争议上,中国不接受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争端解决方...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书记处6月29日称,仲裁庭将于7月12日公布实体问题裁决。对此,外交部发言人表示,裁决是扩权、滥权的非法产品,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权益不受非法裁决影响。

中方不止一次强调,在领土问题和海域划界争议上,中国不接受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争端解决方案。中国政府将继续遵循《联合国宪章》确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持与直接有关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双边对话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议,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仲裁案暴露三大法理致命伤

仲裁庭是建立在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基础上的,对此中方已多次声明,不接受和不承认仲裁庭管辖和裁决。而菲律宾、美国等恐怕也都清楚,仲裁案解决不了南海问题。仲裁案本身存在的诸多严重法理缺陷,注定了其只会加剧南海问题的复杂性和难解度。

这起仲裁案不但有损国际法的公平公正,更破坏了地区安全秩序和对话机制,势必严重威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首先,仲裁案威胁南海地区法律和规则秩序基础。

国际法不是一部单一法律,某一部公约也无法代表国际法的全部。1945年以来,全球范围内共形成5万多份各类条约,这些条约共同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渊源。英国国际法泰斗马尔科姆·肖在其权威著作《国际法》中对“条约”的范围有过明确的定义。《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为《宣言》)构成了南海地区法律和规则秩序的基础。

其中,《宣言》第四条明确规定由直接当事国谈判解决有关争议。《公约》第十五部分明确规定,争端解决机制需首先尊重国家主权,所有争端应当首先使用缔约国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并在整个争端解决机制中占据首要和优先地位。因此,《宣言》理应受到优先尊重、参考与援引。

遗憾的是,仲裁庭一意孤行地受理菲律宾单方面诉求,丝毫没有顾及《宣言》等已经建立的国际法规则,没有顾及正在发挥作用的对话机制、平台与框架。仲裁庭把《公约》强制凌驾于受国际法保护的既有和平对话框架之上,构成了对国际法的伤害和对地区和平对话机制的损害,这是扩权、滥权。

其次,从国际法权利看,仲裁庭扩权、滥权侵犯了《公约》缔约国所享有的权利。

美国布鲁金斯学会今年5月发表《法律在南海问题上的局限性》报告,指出南海仲裁案存在法律局限性: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仲裁庭在任何涉及主权的问题上没有管辖权;另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中国先前依据《公约》第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合法有效,中国已将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中国、俄罗斯、法国、英国等约30个《公约》缔约国作出的各种排除性声明不是《公约》可有可无的附属物,而是《公约》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仲裁庭却不顾中菲南海争议的本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这一铁一般事实,强推仲裁程序,实质性违反了《公约》赋予缔约国行使选择权排除特定类型争端的权利。

第三,从仲裁的后果看,将无助于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

任何国际司法案例,最终目的都是用和平方式解决分歧与矛盾、推动和平与发展。任何裁决都不能以破坏既有和平对话框架为代价,也不能给地区局势制造更多混乱与危机。《公约》第十五部分第280条明文限定,“本公约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

现实却是,仲裁案使南海局势更加复杂,外部势力频繁介入,海上安全紧张加剧,周边国家分歧趋多,地区民生受到波及。这是试图滥用某一部公约规则解决复杂历史和政治争议。这样的仲裁,不仅于事无补,相反使南海问题更加复杂化、政治秩序更加分歧化、安全秩序更加无序化。这样的结果,相信不是地区内国家愿意看到的。

仲裁案抹不去中国的“历史性权利”

细究菲律宾向南海仲裁案仲裁庭递交的仲裁事项,可以看出行文中多处试图掺入混淆概念的说辞,目的是想否定、抹杀中方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然而却暴露出各种破绽。

其一,菲方在诉状中称,《公约》从未存在历史性权利的说法。

这一诉求无疑是片面解读《公约》内涵。实际上,《公约》多个条款反映了“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所有权”等概念。其中,第十五条涉及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邻海界限的划定条款明确写道:“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公约》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线的海峡”、第四部分“群岛国”相关条款中,也对非沿海国的历史上的航行、通过权利做出了承认。可以说,《公约》为中国的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持,而不是相反。

其二,菲方声称中国所提到的历史性权利“被《公约》的制定者明确拒绝并被《公约》废除”,企图暗示历史性权利不应纳入国际法的范畴。

实际上,无论哪一种权利都不可能突然地瞬间形成,今天所有权利都是对过去权利的继承、部分继承或参考性继承,历史上形成的权利无疑应当受到国际法尊重。

多起国际司法实践也为历史性权利的法律表达提供了例证。其中最经典的当属挪威与英国1949年的渔业案,这一案件与历史性权利相关,已成为涉及海洋权益的经典国际司法案例。此外,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萨尔瓦多-洪都拉斯丰塞卡湾案等司法案例也都涉及了反映历史性权利的特性。丰富的案例表明,“历史性权利”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理应是一大考量因素。

其三,在仲裁申请中,菲方认为中国的南海断续线缺乏同历史的联系,且声称中国对海域的历史性权利为2009年提出的新主张。但事实是,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开发和经营南海诸岛,中国人在南海上的航行、贸易、管辖已有两千余年历史,为历史性权利提供了坚实的证据。

特别是自唐代以来,中国就对南海形成明确到位的管辖。南宋《诸蕃志》记载,唐朝把南海划归振州管辖,南宋为“琼管”,至明清两代,南海诸岛隶属于广东省琼州府。经过中国历朝历代官方与民间的推动、培育、捍卫与维护,以南海为通道、为平台、为网络,带动周边国家走向共同的贸易和经济繁荣。

历史无从否认,也不容否认。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诸其他法律手段,通过何种伎俩包装、解说,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就摆在那里。裁决与否,历史以及历史赋予的权利都是铁的事实。

伪规则不能成为特效药

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立场,被一些西方国家政府和媒体贴上了“不尊重国际法”的标签;中国不承认、不执行仲裁案裁决结果的立场,被扣上了“不遵守国际法”的帽子。

这种指责既罔顾事实,也是别有用心。因为尊重和遵守国际法,从来不意味着要被动接受一个采用双重标准、把某些国家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国家的、从头至尾忽略历史观和事实性的、不顾既有和平对话机制的、把主权实质问题包装偷换的,以及简单粗暴和偏颇的、不符合国际法的单边强制仲裁。

相反,依照国际司法程序以及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对仲裁庭管辖权提出合理质疑与纠偏,甚至用拒绝来表达立场和观点,恰恰体现对国际法的尊重和遵守,恰恰表明中国对避免国际法被政治化滥用的严谨态度,也是对企图操纵国际法玩弄南海局势的不良居心的一种合法、合理的抗争。

回到南海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多方的复杂政治性问题,并且包含着海量历史因素需要考量。简而言之,搞清楚南海争端,并且推动南海问题朝着和平解决的方向发展,需要相关方坐下来,综合考虑内政、外交、历史、文化、渔业、能源、安全、交通等多方面因素,提出各种建设性意见,在不断磨合与协商的气氛中逐渐趋于一致。这需要一个过程和一种机制,例如中国和东盟2002年确立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及正在磋商中的“南海行为准则”。

应当明确,各种争端解决方式均应有助于实现依据可适用的国际法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目标,从而缓解紧张局势,促进争议方之间的和平合作。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关键就在于,各国应本着合作精神,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上善意使用争端解决方式和机制,不得滥用这些争端解决方式和机制而损害其宗旨。

中国从来不排斥规则,中国是既有合理合法规则的坚定守护者,也是推动者。解决南海问题的规则,需要靠有关国家之间的谈判,需要综合考量历史、传统等因素,而不应该是任意成立一个远在万里之外的仲裁庭打着国际法的旗号非法裁决。

诚然,《公约》需要缔约国共同维护,但前提是,不能打着《公约》的旗号,损害缔约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能破坏《公约》所建立的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在南海问题上,早于《公约》上千年就形成的管辖史、行政史、文化史、传统史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法律从来不是用来否定历史的大棒,更不该沦为地缘政治和利益驱使的工具。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凌朔 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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